中国人才研究会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经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金会”或“本会”)是学术性社会团体,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才研究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金融事业的需要,深入研究金融规律和金融政策,积极开发人力资源,培养造就具有新知识、新业务、新技术的跨世纪金融人才,为推动我国金融国际化和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术上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研究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才理论和人才管理经验。
第五条 研究金融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探讨金融人才理论;开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开展双边和多边金融人才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的人才培养和金融业务管理先进经验。
第六条 根据国家经济和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举办金融业务培训班,提高金融人才素质,开发和交流金融人才。
第七条 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举办有关金融规律和金融政策的各类研讨会和讲座。
第八条 办好有关金融人才和金融业务信息服务工作。
第九条 开展人才开发,办好金融人才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中金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成为团体会员:
1.全国各地有关金融人才的研究机构;
2.各金融机构;
3.各经济、金融专业院校;
4.各金融、经济理论研究机构和新闻单位。
第十二条 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积极从事金融和金融人才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2.热心从事金融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人员均可邀请加入本会并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1.关心金融人才开发和培养的党政高级领导;
2.关心金融人才开发和培养并卓有成就或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或学者。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手续和审批程序:
1.团体会员
(1)由团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2.个人会员
(1)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由本会两名以上个人会员介绍或由地方金融人才研究机构推荐;
(3)经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批准后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3.名誉会员
(1)本人同意接受这一荣誉称号;
(2)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料和信息;
4.有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培训机会;
5.有权对本会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会或被视为自动退会:
1.会员申请退会;
2.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并坚持不改,可劝其退会或解除其会员资格;
3.团体会员被撤销、取缔或停止正常活动时,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理事会;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听取和审阅理事会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理事会的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
2.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3.选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处理日常工作和其他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以设立理事长、顾问等职,由常务理事会邀请国家有关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两届后可以重新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有关本会的工作细则、入会申请书、会费的交纳、会费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等由秘书处制定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1.会员的会费;
2.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3.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开支主要用于以下各方面:
1.常设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其他办公费用开支;
2.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其他福利开支;
3.围绕本会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业务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经费收入及财务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经费收支状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章程修改事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时向会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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